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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诉被告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中国建设**东台支行、茅*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对涉案相关抵押材料中“汪**”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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