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诉被告大丰市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丁**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刘*与射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长**限公司与射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限公司与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2)
汪**与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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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与阜宁**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宋**、宋**与宝应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高**与高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