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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大丰市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诉被告大丰市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丁**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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