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射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射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刘前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四**建办已将第三人刘前的房产证收回,现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