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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英诉被告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顾一将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潘*英发现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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