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长**限公司诉被告射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江苏长**限公司以与被告协调处理为由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长**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长宏园林建
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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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高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