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不服被告阜宁县民政局、第三人顾*婚姻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协调意见,现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负担。鉴定费3820元由原告许**与第三人顾*各负担1910元(此款原告许**已预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