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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郑**、叶选红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徐**以主要证据尚无法取得、考虑诉讼风险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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