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起诉被告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公安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韩**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朱**与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姜**与烟台市人民政府、蓬莱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蓬莱**源局、蓬莱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烟台市芝**居民委员会与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东营**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蓬莱**源局、蓬莱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烟台**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王**等与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管辖裁定书
孙**与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