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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起诉被告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公安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韩**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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