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龚**与济宁市**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龚**诉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依法享有诉权的处分,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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