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李**与夏津**理中心房产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李*修诉被告夏津**理中心房产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李**、李*修以考虑现实情况不愿继续诉讼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终结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