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李*修诉被告夏津**理中心房产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李**、李*修以考虑现实情况不愿继续诉讼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终结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韩**、马**与平原**理中心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秦**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孔**与武城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丁**与滨州**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平原县人民政府、平原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东阿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临清市先锋**庄居民委员会与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