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秦*文诉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第三人秦*发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日照**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孔**与武城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房*与平原**理中心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平原县人民政府、平原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庆云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韩**、马**与平原**理中心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李**与夏津**理中心房产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临邑**理中心执行裁定书
丁**与滨州**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苗金*与夏津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