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文诉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第三人秦*发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日照**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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