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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与武城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孔**与被上诉人武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武城县人民法院(2015)武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01年3月被告武城县人民政府为刘**(刘**已故,有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颁发(2001)武土集用字第3558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08年刘**曾因侵权起诉孔**(本案原告),武城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刘**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2001)武土集用字第3558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孔**做了质证。原告认为对自其宅基西墙向东6.5米,南北39米享有土地使用权,并在对现场勘验笔录质证时提供了宅基契和民国地契予以佐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自2008年原告与刘**民事纠纷一案庭审时就应当知道被告作出的(2001)武土集用字第3558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内容,至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之日,已经超过法定期限2年,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有正当理由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起诉,因此,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孔**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孔**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一、武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上诉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违背事实和法律,上诉人是被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不是相对人,被上诉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不知晓,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上诉人提起诉讼的时间为二十年,上诉人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起诉期限。二、上诉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在民事案件审理中获悉被上诉人为第三人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但被上诉人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中没有确定边界,所以,第三人自己主张争议的土地是他取得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对第三人的主张上诉人提出了异议,并向民事审判庭提出中止民事诉讼,启动行政诉讼,确认涉案土地证土地使用的边界,原审法院没有准许,主张先民事后行政,无奈,上诉人按照法院先民事后行政的原则,进行民事诉讼,是在二审法院发回后,上诉人向一审法庭再次提出中止民事诉讼,三、被上诉人在行政诉讼案中,没有确认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的东西边界,没有具体的边界,因为被上诉人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的东西边界没有确定,所以无法确认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无法确认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侵犯了上诉人的权利,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起诉期限的计算是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超过2年,到今天,被上诉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在庭审时也未确认,所以不存在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更谈不到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因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上诉人孔**的起诉是否超过了起诉期限的问题,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原审第三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的(2008)武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能够证明上诉人孔**在2008年与刘**民事侵权纠纷一案庭审时就已经知道(2001)武土集用字第3558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并在当时庭审时进行了质证,上诉人对此也予以认可,故上诉人应当自知道该证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行政诉讼。另上诉人虽主张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过中止民事诉讼,启动行政诉讼,但是在一审中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当时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逾期起诉有正当事由。对于上诉人主张起诉期限应适用《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二十年的起诉期限规定,本条款是指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时的最长时限,逾期不得再次起诉,但从知道该行为存在后,则应适用本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两年的起诉期限。因此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法院认定孔**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孔**。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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