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临邑**理中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赵**与临邑**理中心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依照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于2015年9月1日向临邑**理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该中心撤销临邑**理中心于2014年6月5日为张*补发的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临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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