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临清市先锋**庄居民委员会诉被告临清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纠纷已经协调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临清市先锋**庄居民委员会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临清市先锋**庄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清市先**庄居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