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聊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周**、第三人山东**限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张*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刘**与东阿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临清市先锋**庄居民委员会与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兰陵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李**与夏津**理中心房产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陈**与平邑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傅*与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高**与平邑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