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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聊城**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聊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周**、第三人山东**限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张*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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