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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成武**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田**因被上诉人曹**诉一审被告成武**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成武县人民法院(2014)成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及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曹**的委托代理人戴振,一审被告成武**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成武县人民法院(2014)成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成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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