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合理因诉荥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行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合理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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