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陈**与张**、项城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陈**、陈**与被申诉人张**、一审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河南省**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周*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陈**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2月6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行)监(2014)41000000194号行政抗诉书,以河南省**民法院(2014)周*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违反法律法规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指令周口**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