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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展有限公司与莱芜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莱芜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莱芜市莱城区雪野镇冬暖村民委员会、莱芜市金**有限公司、莱芜市莱城区顺德斋商社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王**,第三人冬暖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莱芜市金**有限公司、莱芜市莱城区顺德斋商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济南**展有限公司诉称:2000年3月30日,涉案土地经莱芜**民法院(1998)莱中经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将涉案土地抵偿给原债权人中国农**山区支行。该行又将抵押的涉案土地转让给中国长**济南办事处,该办事处又将抵押的涉案资产转让给原告。2013年7月15日,莱**院作出(2013)莱中执恢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将涉案土地交付我公司。被告莱芜市人民政府在有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向案外人颁发土地使用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确认莱芜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莱城国用(2003)字第0107号土地登记行为违法,撤销该土地登记行为。2,确认莱芜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莱城国用(2003)字第0108、0109号土地登记行为违法,撤销该土地登记行为。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莱芜市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告所称的莱城国用(2003)字第0107号、第0108、0109号土地使用证均有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颁发,而不是莱芜市人民政府登记颁发,原告将答辩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明显是错误的,答辩人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第三人莱芜市莱城区雪野镇冬暖村民委员会答辩称,涉案土地应为冬暖村集体所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4日,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莱芜市莱城区雪野镇冬暖村民委员会颁发了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莱城国用(2003)字第0107号。同日,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政府又为第三人莱芜市莱城区顺德斋商社、莱芜市金**有限公司颁发共用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分别为:莱城国用(2003)字第0108号、莱城国用(2003)字第0109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莱城国用(2003)字第0107、0108、01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均由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政府登记颁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政府,原告以莱芜市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其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济南市**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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