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闵**与被上诉人王*、武善东、原审被告沂水**理办公室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因上诉人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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