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莱芜**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莱芜**管理局、第三人莱芜市**有限公司、信桂珍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在开庭前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