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莱芜**管理局、第三人莱芜市**有限公司、信桂珍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在开庭前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张**行政登记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王*、武善东与沂水**理办公室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袁**与郓城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孙**与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市**展有限公司与莱芜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霍**与东明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合理诉荥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裁定书
杨中央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二审判决书
刘**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执异字第12号执行裁定执行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韩*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执异字第13号执行裁定执行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