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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行政登记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张**因起诉西峡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峡县政府)、西峡县内**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排公司)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南阳**民法院(2006)南行终字第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诉称:西峡县政府在为西**司征用土地、颁发土地使用证时存在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张**的合法权益,该土地证与张**有直接利害关系,张**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起诉要求撤销西峡县政府颁发给西**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而西峡县政府为西**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行政行为是以征收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为前提的。在土地性质发生变化后,张**已经与政府的颁证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原审法院对张**起诉撤销西**司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诉讼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张**如有证据证明西峡县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侵犯其相关权益,可就该行政行为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申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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