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新乡市玉泉宾馆因与杨**、新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济源**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济中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乡市玉泉宾馆的法定代表人冀胜平、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焦顶峰,一审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常**、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法院(2014)济中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济源**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