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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村委王岗组与泌阳县人民政府、王**等行政登记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泌阳县**村委王岗组与被申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王**、泌阳县**村民委员会林业行政登记一案,河南省**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驻行终字第81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泌阳县**村委王岗组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2月26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行)监(2014)41000000196号民事(行政)抗诉书,以河南省**人民法院(2013)驻行终字第81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现有新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指令驻马**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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