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诉林州**管理局行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林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