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林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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