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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与花垣县国土资源局、隆称青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隆**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花垣县人民法院(2015)花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隆**以其一审起诉时错列被告,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隆**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隆**撤回上诉。

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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