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龙山**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尚登莲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龙山县人民法院(2015)龙行初字第6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山**管理局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龙山**管理局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龙山**管理局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龙山**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