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吉首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杨高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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