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首八**有限公司诉吉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吉首八月**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公司)诉被告吉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不履行法定职责两案,经湘西土家**人民法院指定我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25日立案,向被告吉首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由审判员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石**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日公开开庭对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其中,保行初字(2014)第7号案于2014年7月28日结案,被告吉首市人民政府不服本院一审判决向湘西土家**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于保行初字(2014)第6号案需以保行初字(2014)第7号案二审结果作为裁判依据,而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审结,故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首八月**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50元,按规定减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