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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梁**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不动产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4)佛中法行终字第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梁**申请再审称: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颁发的顺府集建总字第0057054号字[90]第0623100900328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粤房字第3627332号《房屋所有权证》存在重大错误。我方于2011年才知悉上述不动产登记发证行为,原一、二审法院以我方就该登记发证行为提起的诉讼已超过20年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我方的起诉,对我方明显不公平。请求对本案依法予以再审,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为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于1990年7月15日、1992年8月17日向梁**颁发顺府集建总字第0057054号字[90]第0623100900328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粤房字第362733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梁**认为上述不动产登记行为面积登记有误,于2013年9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不动产登记行为,已超过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20年的最长起诉期限,且未提供正当理由。原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梁**的起诉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梁**认为原一、二审裁定错误的再审申请意见,理由不成立。

综上,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梁联柏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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