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年9号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依法受理彭**、高**诉保靖**管理局房屋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同年4月21日依法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苏**、人民陪审员彭*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经审理发现,彭**、高**在本案中不具有原告诉讼资格,不能成为本案的原告,两位诉讼当事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彭**、高**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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