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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协调处理好本案争议为由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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