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协调处理好本案争议为由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