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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重庆**土资源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万州区人民法院(2014)万法行初字第0008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方**起诉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请求判决将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造假登记确认给吴**的位于天城镇天城村8组华俊商店的7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确认给起诉人。方**的诉讼请求实际是要改变相关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该请求涉及的诉讼标的是相关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行为。而对该土地使用权登记行为,方**已于2008年向重庆**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重庆**人民法院(2008)渝二中法行初字第44号行政判决驳回了方**的诉讼请求,重庆**民法院(2009)渝高法行终字16号行政判决予以了维持。因此,本案诉讼标的已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对方**的起诉,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上诉人认为万州区国土资源局在登记过程中存在伪造材料的行为,应当确认违法。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的万州区国土资源局伪造材料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如有证据证明可就该行为向有关部门反映。综上,原审法院作出的(2014)万法行初字第00080号行政裁定,裁定对方**的起诉不予受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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