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胡*清诉被告重庆市**管理局、第三人张*行政登记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胡*清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胡**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刘*,石*与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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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覃吉友与云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重庆市**管理局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
幸谊,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何**,何**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铜梁区**十六社与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与奉节县青龙镇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云**政局,彭**其他一审裁定书
吴**与忠县人民政府认为侵犯房产权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安**任公司不服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权属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