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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胡**与重庆市**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胡*清诉被告重庆市**管理局、第三人张*行政登记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胡*清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胡**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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