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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区**十六社与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铜梁区永嘉镇塘坪村十六社诉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铜梁区永嘉镇塘坪村十六社于2015年9月25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铜梁区永嘉镇塘坪村十六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铜梁区永嘉镇塘坪村十六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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