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田**、田*诉被告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田*、王**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田**、田*以被告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同意撤销房屋登记为由,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田*撤回对被告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田**、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