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田铧与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田*诉被告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田*、王**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田**、田*以被告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同意撤销房屋登记为由,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田*撤回对被告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田**、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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