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梁**诉被告奉节县房地产管理所撤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王**与重庆**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铜梁区**十六社与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与奉节县青龙镇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田**、田铧与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云**政局,彭**其他一审裁定书
刘**与巫**政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缪**与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奉节**办事处不服民政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聂**与奉节县兴隆镇人民政府不服民政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