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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奉节县房地产管理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诉被告奉节县房地产管理所撤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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