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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某某某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因诉自贡**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沿滩区人民法院(2015)沿滩行管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以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沿滩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房屋位于沿滩区沿滩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沿滩区人民法院管辖,沿滩区人民法院应予立案。故原裁定处理不当,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2015)沿滩行管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沿**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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