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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文明、邓**与攀枝**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文明、邓**诉被告攀枝**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欲先提起民事诉讼确认《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为由,自愿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向文明、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向文明、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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