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某某诉被告金堂县公安局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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