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薛**诉被告成都**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2015年5月11日,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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