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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合江县白沙镇人民政府、合江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诉合江县望龙镇人民政府、合江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第三人牟*甲办理结婚登记时使用曾用名牟*乙的名字,导致引发诉讼。经审查,牟*甲与杨某某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使用曾用名牟*乙,其名字与现户口簿、身份证不同,其现名为牟*甲,但牟*乙与牟*甲是同一人。婚姻登记时牟*乙的身份证号与现牟*甲身份证号一致,登记时的照片与现身份证照片均为同一人。通过审理,查明此况后,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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