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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不服被告江油市大康镇人民政府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江油市大康镇人民政府婚姻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江油市大康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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