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良*不服被告江油市公安局户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以“被告同意将我的姓名恢复为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良晨撤回对被告江油市公安局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