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胥军、黄**、邓*与被告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胥*、黄**、邓*自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原告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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