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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春*与旺**政局、第三人向青春婚姻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向春*与被告旺苍县民政局、第三人向青春婚姻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告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5年10月12日,原告向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春*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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