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等56人因与被上诉人威远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威远县**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5)威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中,经宣传释明法律规定,上诉人陈**等56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等56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陈**等56人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等56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