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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地泰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乐山地泰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诉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行初字第5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乐山地泰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涉案资产的权利人乐山市**发公司正在进行资产清理为由,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乐山地泰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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