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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倪**诉被告威远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倪**诉被告威远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倪**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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