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诉被告梓潼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梓潼县**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梓潼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7月1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诉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因此而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